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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7 22:18:14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因此,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及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我国法律除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第11条至第14条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局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委托开发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指令开发
为完成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职务开发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事实上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非开发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